目前国际上对化妆品的概念尚无统一定义。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一书中将化妆品定义为: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这个定义从化妆品的使用方式、施用部位以及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三个方面进行了较为*的概括。
既然化妆品的作用部位是人体表面,包括皮肤表面、毛发表面及指甲表面等部位,那么如果你的产品用法为口服、皮下注射等,或作用于体内黏膜等,均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完成样品检测后,境内责任人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对产品的*性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通过备案系统上传下列资料:
作为经销商或境内责任人,应该和境外产品所有权人签订产品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比如产品代理期限、备案费用的承担、市场责任的划分等,尤其是新政后境内责任人的责任加重,这方面更应注意。
该产品在生产国是否已经上市销售?该产品配方原料等是否符合中国大陆法规?该产品所有权人是否同意动物实验?
(九)产品中可能存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性评估资料;
在**申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前,境内责任人应当填报境外生产企业对其的授权书及其公证件,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翻译件与原件一致进行公证。
(一)加盖境内责任人公章、并由其负责人签字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
STEP 1
境内责任人授权
STEP 2
网备案用户名,当地报送并领取密码
网备案用户名,国家局报送并领取密码
STEP 3
国家认可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STEP 4
网上提交备案资料,原件递交省局
网上提交备案资料,原件递交国家局
STEP 5
备案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版备案信息凭证
STEP 6
事后监查
新规对境内责任人的要求和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没什么变化,但境内责任人索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却要多很多。境内责任人负责产品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同一产品不得由不同的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