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条 进境水果检疫审批的程序是:
(一)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事先按要求填写《*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供展览用的进境水果,必须经展览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署意见;供直通车船、关前免税店、涉外酒店等使用、销售的进境水果,必须经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署意见。
*十九条 供港澳直通车、船上销售的进境水果,经检疫合格后分装于经检验检疫机构监制的密封袋中。旅客携带进境时,凭上述包装验放,检疫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二十条 供关前免税商店销售的进境水果,经检疫合格后分装于经检验检疫机构监制的密封袋中方能销售,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三条 水果进境时,必须符合以下检疫条件:
(一)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
(二)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不带有枝、叶和土壤;
*二十一条 国际航行船舶、列车、飞机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交通员工和其他人员不得将配餐用的水果带离交通工具;配餐使用后的果皮果核等废弃物,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发现有禁止进境水果的,必须封存或者销毁处理;作封存处理的,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启封动用。
*二十二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批准过境或转口的水果实施检疫监督。
*十六条 进境水果经检疫后,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准予进境;
(二)经检疫发现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或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必须作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重大疫情的,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并立即报告国家检验检疫局。
检疫监督编辑
*四条 禁止输入地中海实蝇发生国家或地区生产的水果。来自疫区以外的**次对中国输出的水果品种,必须经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并须与输出国家签订检疫议定书后,方可进口。
*五条 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疫审批编辑
二)经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理由。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境外输入的新鲜水果及茄科蔬菜中的番茄、茄子、辣椒的检疫。
*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的检疫审批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的检疫和监管工作。
*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机场、港口、车站、仓库、加工厂等场所实施疫情监测,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疫情监测器具。
*十二条 进境水果的检疫依据包括:
(一)中国有关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
(二)中国**与输出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
(三)国家检验检疫局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部门签署的协议(含议定书、备忘录等);
(四)检疫许可证的检疫要求;
(五)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