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前,境内责任人应当填报境外生产企业对其的授权书及其公证件,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翻译件与原件一致进行公证。
对部分欧洲等西方国家的产品,应确定外方是否同意动物实验。欧盟于2013年3月在**范围内率先*禁止化妆品动物实验,挪威、新西兰、以色列、印度等国家也都已经*禁止化妆品动物实验,而在我国,只针对国产非特产品去除了强制性动物实验的要求。进口化妆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审批过程中,动物实验仍是必做项目。
完成样品检测后,境内责任人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对产品的*性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通过备案系统上传下列资料:
2019年5月23日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章 总 则
**条为加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具备相应能力要求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四条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备案产品相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五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生产、进口和经营等工作,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促进社会共治。
*二章 产品备案
*六条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或进口前,备案人应当向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产品备案。
*七条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办理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等工作,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境内责任人应当建立对境外备案人的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境外备案人授权其备案或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等规定要求,审核不合格的,禁止进口或生产。
*八条在**办理备案前,境内企业应当通过网上备案平台报送以下资料进行用户名称注册:
(一)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
(二)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加盖公章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报送资料真实的承诺书;
(三)境内责任人还需要同时提交境外备案人签署的授权书及其公证件。授权书为外文的,应准确译成标准中文。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等应当明确具体,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
用户注册完成后,凭备案系统提供的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登录备案系统开展相关备案工作。
*九条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产品备案信息。产品为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备案完成后登录网上备案平台,对产品备案信息进行关联确认。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境内责任人或境内备案人向承担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仅供出口的化妆品,由该产品的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产品名称、产品销售包装标签等信息。
*十条申请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应当通过网上备案平台提交下列资料:
(一)备案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境外备案人应当同时提交备案人及境内责任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委托生产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生产协议;
(三)产品名称,进口产品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外文名称和中文名称;
(四)产品配方;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含产品技术要求);
(六)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图片(含产品包装平面图、立体图,进口产品同时提交原包装);
(七)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八)产品*风险评估资料(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包含配方设计原则及配方整体分析报告)。
进口产品还需要提交由所在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机构出具的境外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专为我国市场生产,无法提交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针对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数据资料。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对产品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十一条备案产品的生产企业已取得监管机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且产品*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性的,可免予该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产品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
(二)产品使用了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新原料,但该原料尚未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的;
(三)根据量化分级评分结果,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实际生产企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
(四)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实际生产企业近三年内因化妆品的质量*问题被立案查处的。
*十二条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分别按下列方式进行备案:
(一)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销售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
(二)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以一个产品名称进行备案的产品,不得拆分销售。
*十三条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全部备案资料经网上备案平台提交成功后,该产品即可上市销售或者进口。
*十四条产品备案完成后,由备案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版备案信息凭证,并按照下列规则进行编号:
(一)国产产品: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G妆网备字+4位年份数+6位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产品序数;
(二)进口产品: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份简称)+4位年份数字+6位全国备案产品序数;
(三)仅供出口产品:国妆网备出字(生产企业所在地省份简称)+4位年份数字+6位全国仅供出口产品序数。
*十五条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产品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产品备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开产品相关备案信息。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整理与电子版一致的全部纸质版备案资料备查。国产产品的纸质版备案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进口产品的纸质版备案资料应当自网上平台备案成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至承担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查。
凡以市场销售为目的的进口化妆品,必须预先经我国行政监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NMPA)审批(特殊类化妆品)或备案(非特殊类化妆品),否则无法进行正常通关,亦不得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是备案资料提供的必要项目,所以应了解所要进口的产品是否在原产国已有销售且能按要求开具销售证明。